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法律上的必要性
債權轉讓通知回執是指法律上已經認定債權轉讓成功通知債務人的情況,同時也為了減少涉及到的三方的法律糾紛與推諉扯皮,我國《合同法》中也對其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就詳細瞭解一下債權轉讓通知回執在法律上的必要性,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
債權轉讓通知回執在法律上的必要性
(一)《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脱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二)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
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
關於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後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後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四)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儘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
(五)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
(2)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由此可見,債權轉讓通知回執在涉及到債權人轉讓權利方面,對於當事任何一方都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承認轉讓方完成有效通知的義務,避免受讓方扯皮;另一方面,接受通知的受讓方可以避免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同時從以小見大,我們也不難發現,債權轉讓通知還可以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與政府財務支出,更客觀高效的維護權利人的應有的權益,這些都極好的向我們印證了債權轉讓通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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