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借貸證據使用嗎
一、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借貸證據使用嗎
1、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2、債權人通過微信等支付方式而發生的債權,雖然一旦得到證實也能夠獲得法律保護,但與面對面的交易相比,互聯網交易的證據形式較難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難以確定,對當事人的舉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對這類證據進行審查,同樣也是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進行,但由於網絡信息的虛擬性質,純粹的網絡信息往往不足以單獨成為定案依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交易歷史以及其他現實生活中的證據加以綜合判斷。
二、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條件有哪些
1、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另一方面,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表現為內容的真實性。
2、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絡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即網絡聊天記錄須以法律認可的證據表現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記錄、視頻聊天記錄、語音聊天記錄等;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
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如果沒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而有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出借人催收借款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資料予以佐證,那麼“網聊記錄”可以與這些證據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事實的存在。
對於網絡聊天記錄我們可以看作是電子數據的一種,而只要能夠確定這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那麼在處理借貸糾紛的時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當然,收集這樣的證據,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以免辛苦收集得來的證據最終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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