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正不正確
遺失物拾取後,很多人會容易和善意取得弄混,因為兩者的定義有些相近,但其實善意取得和遺失物的管理區別是非常大的,如果弄混淆的話,我們就很容易因為這些犯錯做出一些錯誤的事情。當前很多人認為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的方式是正確的,但其實轉讓遺失物的做法是錯誤的,那遺失物到底能不能轉讓呢?
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正確嗎
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權利人自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後才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的,對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但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主張;如果超過二年期限的,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主張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當然,如果受讓人自願返還原物的,這屬於當事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物的處分權的合法行使,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准許;如果受讓人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返還原物的受讓人可以要求權利人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現階段還有很多人認為遺失物出現後被自身拾取後這些物品就是屬於個人的,但其實這種做法和説法都是錯誤的,因為我們拾取物品後是有義務對物品進行歸還上交的,上交到公安機關,讓公安機關對物品進行歸還管理。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的做法是錯誤的,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具體需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決定是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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