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先蓋章後寫字能鑑定時間差嗎
一、借條先蓋章後寫字能鑑定時間差嗎?
借條先蓋章後寫字很能鑑定時間差,筆跡鑑定只能夠鑑定出大概的書寫時間,可以具體到月份,不能到具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二十六條 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借條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三、債務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債務債權人對借條的法律效力有分歧的情況下,對於債務人來講,不能因為是先蓋的章,後寫的借條的內容,就請求法院判定借條無效,無論是蓋章還是借條的內容,只要是債務人自己寫的,而且債權人也把錢借給了債務人,債務人就得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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