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的風險都有哪些
1: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
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2:擔保時明確保證份額或當後順位擔保人
《擔保法》第12條規定了共同保證中的按份保證,所以儘量承擔份額較小的擔保責任。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如果保證與擔保物權並存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應優先選擇其他擔保方式實現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時,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擔擔保責任。
3: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彌補自己損失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4: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侵吞擔保物
擔保人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5: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6: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7:擔保期限及保證期間屆滿
會產生什麼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8:擔保人不知情下擔保債權債務發生轉移
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9:擔保人需重點注意的問題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些風險是在提醒各位擔保人幫人也是要注意底線的呀,否則就會成全了別人、害了自己。
現實中,不管是為怎樣的債務提供人保,作為債務擔保人肯定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做風險。所以在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先考慮清楚,先了解一下債務擔保人的風險,然後再決定自己是否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免日後自身利益收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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