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時效抗辯權多久提出才是有效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債權受到侵害之後一定時間內債權人未能及時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將會獲得時效抗辯權,債權人的主張就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債權的時效抗辯權多久提出才是有效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其他相關知識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認定?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四種情形分別為: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 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綜上所述,債權的時效抗辯權多久提出才是有效的這一問題的答案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詳言之,當事人必須在一審期間提出,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再二審或者再審當中提出也是可以的。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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