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借條是不是原件?
一、如何判斷借條是不是原件?
可以採取筆跡鑑定的方式來判斷借條是不是原件,借條官司筆跡鑑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借條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三、借條複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
因為借據毀損,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複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
2、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覆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的。
3、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必須通過證據補強,即確立的是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
所謂瑕疵證據的補強規則,是指某些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者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誣,藉以確保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
若是借條的原件丟失了,但是出借人能夠拿出借條的複印件,且能夠拿出與複印件相互印證的材料,那麼此種情形,該複印件也可以作為一項證明債權人確實已經將錢借出去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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