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
一、怎麼防範債權轉讓的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要求債權人提供催收債權的通知,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往來信函,由律師判斷該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從而確定是否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前受讓人還應自行或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如經調查發現債務人住所無法找到同時其財產下落不明的,即使債權轉讓的對價很低,受讓人也不應貪圖紙上富貴而簽訂合同,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瞭解,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等,並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債券轉讓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綜上所述,債權人出於某些原因可能將債權轉讓出去,債權是合法才能轉讓,由於這種行為藴藏法律風險,作為雙方應該採取措施規避。尤其是受讓方,對債權的真實性做調查,要求和對方簽訂書面轉讓協議。並且,找公證處進行債權轉讓公證,增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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