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和投資關係怎麼區分?
一、借貸關係和投資關係怎麼區分?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
(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説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
(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二、借貸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之間具有借貸關係的意思表示;
2、經過協商,達成了借貸協議;
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貸關係和投資關係都是屬於一種經濟行為,但對於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借貸是債,借出去之後必須要收回來,而對於投資不是債,有可能在投資之後不會得到相關的回報,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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