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申請該如何進行?
債權債務是指我國民間發生的相關借貸或借款的雙方關係的名稱,債權人在進行借款後相對於債務人擁有一些權力。那債務人突然死亡了或發生意外,相關的債務人的繼承者該如何處理呢。那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申請該如何進行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後,由債權人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後,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二、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三、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夥債務,而其中一個合夥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在我國這類債務主要依靠債務人的遺產進行償還。如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此部分債務的繼承,相應的遺產繼承也隨之解除。在現實中如債務人沒有遺產,那此部分債權也就相應解除了,這裏大家要特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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