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出具借條的時間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重新出具借條的時間認定規定是什麼?
1、重新出具借條的時間認定規定是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2、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債務關係中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2、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3、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人員他們積極的主張自己的債權,將雙方當事人關於借款的事實重新理清楚,雙方結算之後重新打了欠條,這個時候就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不需要擔心,因此拖的時間太長,導致訴訟時效已經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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