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具體有這些: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民間借貸中,一方不遵守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就有可能構成違約。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合同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現違約,民間借貸合同也不例外,合同違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二、處理民間借款合同違約的方式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裏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體地説,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綜上所述,一般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包括款方不按合同中的規定的用途來使用借款、借款人逾期沒有還款、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或浪費、利用借款合同的借款進行違法活動這些內容,此外還拓展了關於怎麼處理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大家有需要的也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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