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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和抗辯權關係是對立的嗎?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實現權利就要使用請求權,是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而抗辯權是先要有權利人的請求才可以行使抗辯權。請求權和抗辯權關係可以説是一對對立的雙方,只有一方出現,另一方也才能出現。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的介紹。

請求權和抗辯權關係是對立的嗎?

一、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例如二重買賣;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舉例: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價格為20 萬元,簽訂之日付款,付款後一週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後兩天,甲又將房屋以23萬元價格賣給丙,並辦理變更登記。在此例中,甲乙之間、甲丙之間的合同均為有效,由於乙、丙分別對甲享有請求權,故不存在優先性。因此當丙通過登記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乙雖然簽訂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據買賣合同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抗辯權可以分為:

1、一時性的抗辯權。即效力在於暫時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抗辯權,亦稱延期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2、永久性的抗辯權。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為時效抗辯權。另外在民法理論上,沒有法律原因而承擔的債務也會產生永久的抗辯權;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而取得債權的,債務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辯權。

三、請求權和抗辯權關係

1、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

2、抗辯權的存在是以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沒有請求權就沒有對應的抗辯權。

3、從一定意義上講,兩者是相對的,但是把他們當做主從關係就欠妥當了。

4、請求權多為債權,還有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賠償請求權等。當事人具有相對性,與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權利人為了維權行使了請求權,那麼他人覺得請求權有不妥或者不合法的行為,又或者是損害他人的權利時,應及時行使抗辯權。説實話,請求權和抗辯權關係就是相對的關係,請求權是抗辯權出現的前提,抗辯權的出現就是請求權帶來的結果。並且抗辯權可以是一時性也可以是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