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想要承擔債務怎麼做
離婚意味着婚姻關係的結束,但並不意味着婚姻相關的所有法律關係都走向終結,離婚後的撫養權問題、債務問題等依然需要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糾紛。
我國的民間借貸因為當事人往往對法律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容易出現約定不明、時效不確定等問題,而在離婚後繼續給當事人帶來困擾的債務也成為了離婚糾紛當中的主要問題之一。
因此,本文將會對離婚後債務如何承擔、如何認定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進行介紹,幫助大家明確離婚會對債權債務關係造成怎樣的影響。
一、離婚後債務如何承擔
離婚後,之前因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該事項進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合意就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判決。
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一種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説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或者雙方要求清償部分或者全部的債務,連帶清償責任不對份額或者是先後順序進行區分,雙方都有義務依照債權人要求承擔債務。
而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或者婚後所負的、不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或者按照夫妻雙方的合意約定由一方個人清償的,就作為個人債務由本人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夫妻雙方因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雖然以個人名義負擔但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含為購置夫妻共同財產(包含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經營的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對負有法定義務的人進行撫養、贍養、扶助所負的債務等。
主要的判斷標準在於需要能夠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以及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債務;雙方非因逃避債務目的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個人不合理的開支而負擔的債務(賭博、吸毒、酗酒等);伴隨個人財產而產生的債務;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同時,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其中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情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以該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債務人和債權人明確約定屬於個人債務的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務不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且沒有發生財產性質變化的也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的判斷需要能夠證明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本文對離婚後債務如何承擔和對應債務的認定方式進行了介紹,幫助大家對離婚時需要承擔的債務、可以主張的事實進行明確,如果關於婚姻關係中的債權債務關係有需要解決的問題,可以聯繫專業的律師團隊,幫助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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