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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一、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信用卡涉嫌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數量巨大的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犯法嗎

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申領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時還款沒有惡意拖欠,但是這種行為損害了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種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盜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而辦理信用卡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也會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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