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權債務混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結婚之後,財產通常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存在着一些個人財產,很多人關於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是比較陌生的。比如説他們都非常的困惑。夫妻債權債務混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債權債務混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關係或債的關係的主體是對立的雙方,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此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時,稱為混同。混同是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為法律事件,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
《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係(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後、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併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後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製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併成丙,甲、乙消失,則發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發生合併,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同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
二、混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混同是一種事實,無須有任何意思表示即發生合同之債消滅的效果。
混同是債的消滅的獨立原因。混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之債絕對消滅。主債及從債均不復存在。《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規定會使人產生誤解,以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時候不混同。實際上是指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應給予保護,即不因混同而影響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同時也應認識到:當事人不因混同而喪失對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
關於夫妻債權債務混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夫妻債權債務混同,跟普通的混同是一樣的。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混同的法律概念以及混同事在消滅的一種獨立方面的原因。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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