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當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一起欠下的債務一般就會認定為夫妻間的共同債務。那麼關於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相信這是很多人所不瞭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詳細解答。
首先,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説,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並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均可導致債務的產生。例如,賭博這一非法行為可以導致賭債的產生,但該債務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牴觸。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二是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綜上可知,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並無共同舉債的意願,所以是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您還需要了解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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