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生活債務如何承擔
一、離婚後共同生活債務如何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是怎樣的
(1)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係,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係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
夫妻之間的關係具有合夥性,而合夥人對合夥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
(3)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綜上,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承擔,主要是有三方面的原則要求,包括共同償還原則、協議償還原則以及判決償還原則。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在外部,對於債權人來講夫妻即使離婚之後也是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因此就不能以夫妻離婚時協商分擔的協議對債權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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