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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執行夫妻個人債務?

一、怎樣執行夫妻個人債務?

怎樣執行夫妻個人債務?

執行夫妻個人債務是需要由個人來進行承擔的,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法律特別是修改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在明確了哪些債務時夫妻共同債務後,還要弄清楚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在我們國家,我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應當首先女用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來進行清償,如果説對於還不足清償的部分的話,再由個人來進行債務方面的承擔的。同時也需要約定雙方承擔的比例,當然個人債務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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