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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怎麼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有難度的,因為想要證明是用於家庭用處是比較困難的。那麼法院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起具體案例進行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怎麼認定

【案例簡介】

A與B系夫妻關係,2009年,B向C借人民幣8萬元,期限為一年,合同到期後,B未能如約償還,C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A、B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例分析】

本案處理的重點在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底圖各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個人原因所負的債務,或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給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底圖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示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綜上所述,區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夫妻雙方有沒有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舉債的合意,或事前事後雖沒有舉債的合意但卻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為家庭共同生活購買生活用品、共同出資購房、為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債權人只要證明該借款發生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涉及夫妻雙方債務承擔關係時,應當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該借款系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證據不足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説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知識。由上文可知,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