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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債務

夫妻不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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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於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

(二)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借款方借款未用於婚後共同生活,而是用來償還自己婚前所欠的債務,那麼未借款方在離婚時不應承擔償還債務。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呢?依據法律上述法律的規定,借款方在借款時,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會做出合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