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時所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時所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果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作為共同的生活期間所用,就是屬於共同債務,否則屬於個人的債務,對方也並沒有償還的義務。
二、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後確係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説,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三、夫妻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們通常會有一種錯覺,認為夫妻生活在一起,因此任何的後果都應當兩人一起承擔。但事實上,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了借款,這屬於借款人的單方債務,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對方不必承擔任何的法律風險和後果,至於是否共同承擔,需要雙方需自行協商,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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