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區別在哪些方面?
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其實,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所交叉。至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要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來區別。除此之外,留置的動產是債權人合法佔有。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區別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聯繫
這三者都來源於擔保物權這一概念。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三種形式,即本文所講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佔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有三處共同點:
1、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綜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繫還是比較顯而易見的,可以從其性質、標的物、具體實行條件等方面區分,共同點則可以從為確保債務履行、債務人權力以及不履行時的受償權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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