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根據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為善意
受讓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受讓人受讓時的主觀狀態是善意,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且無過失。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即受讓人須通過交換而實際佔有已取得的財產,為有償轉讓且價格合理。
(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不符合物權變動公示方法要求的,不發生善意取得效力。
三、哪些財產可以設立抵押權?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事實上,法律也沒有規定過被抵押的財產絕對不允許再轉讓給他人,一般情況下都取決於抵押合同,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不能擅自轉讓抵押財產,債務人擅自轉讓了抵押財產的,善意取得方的合法權益受保護,但債務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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