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能怎麼約定保證期間?
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協議。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約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允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要求權利的,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那麼如何在擔保合同中規定擔保期限呢?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在自願自治的原則下約定合同的保證期限。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的,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為保證期;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清償”等,視同主債務到期之日起二年,推定為不明確的擔保期間。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共同擔保。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總擔保期間】總擔保擔保人與債權人對擔保期間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的日期六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提起訴訟的,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某些問題”第三十二條擔保期限約定的擔保合同是早於或等於主債務表現時期,它被認為是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六個月從性能的主要債務的到期時間。擔保合同規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為止,並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二年為不明確的擔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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