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是什麼?
一、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是什麼?
質權的設立質權屬於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務,設立質權應當訂立質權合同並採用書面形式。設立質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如果未訂立質押合同,但質物已交付給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質押權的設立
(一)設立書面合同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三、質押權的成立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成立
1、從物的成立
質權的成立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成立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成立。轉質權的成立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以上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質押權的成立與設立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而且,質押權的設立是屬於擔保物權,主要是屬於債務方面,並且,質押權的設立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的,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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