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定依據是什麼?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定依據是什麼?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定依據是鑑定結論。
1、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衞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醫療事故與手術併發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説有部分手術,即使發生手術併發症也不會被認為醫療事故,其關鍵就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是什麼?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併發症究竟屬不屬於醫療事故主要是看到底是哪種情況下的併發症,這個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之後才能確定。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一些診療的活動產生了併發症,在這種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那麼是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來進行鑑定的。比如説需要確定一下醫療過錯的程度,還有就是具體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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