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醫療過錯官司沒有做屍檢怎麼辦?
一、打醫療過錯官司沒有做屍檢怎麼辦?
1、打醫療過錯官司沒有做屍檢仍然是可以向醫療機構主張賠償的,醫療機構過錯造成醫療事故,沒有屍檢的,不影響患者的親屬向醫療機構主張賠償,醫療機構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醫療事故對鑑定不服怎麼辦,可以重新鑑定嗎
1、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2、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這個是一般的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3、當然了,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4、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那麼是需要判斷一下醫療機構是否存在着過錯,如果有過錯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即使是沒有做事件,那麼也是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請求賠償的,但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會存在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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