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過失致人死亡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醫療事故罪是醫務人員在給病人治療的時候,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治療期間,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行為人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明明但是對自己過於自信能夠避免傷害他人,但是最後沒有避免導致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有以下幾個步驟:
1.醫療事故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後,應立即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同時向病人通報、解釋。根據法律規定,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在1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
2.收集、保管好醫療事故相關原始資料,封存現場實物原始資料和現場實物均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時封存和啟封,防止塗改、偽造和銷燬。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註明。
3.由醫療事故鑑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病人死因時,遇有不能確定病人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整理,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4.對醫療事故的責任入進行查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
過失致人死亡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有第一主體不同,第二造成兩種罪的過失行為性質不同。比如醫療事故罪是因為醫護人員在進行展開工作時,因為業務的過失而導致的。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更多是生活當中其他原因的過失。
關於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與明確的規定的,由於不同的原因,可能會構成不同的犯罪。但是很多人都會把這些犯罪概念模糊起來,其實他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應當注意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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