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怎麼舉證?
為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對醫療事故引起的侵權訴訟,《證據規定》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原則,審判實踐中有人認為,實行舉證責任導致就是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由醫療機構承擔,這是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誤解。
在舉證責任中倒置的情況下,雖然增加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並不意味着受害人沒有舉證責任,從實體法角度而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認證據法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其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過錯、因果關係等事項倒置給醫療機構,並不是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都交給醫療機構承擔。
因此,即使在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後,也不免除應由受害人證明的責任。相反,受害人陷瞞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賠償構成要件及《證據規定》的要求,醫療機構舉證內容包括:
(一)對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或損害事實與其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明;
(二)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第三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醫療機構不僅要舉出相應的證據,同時也要提供相應的參照物。加醫療機構證明自己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規等,就要舉出相應的條款作參照物與病歷中資料相對照。加醫療機構證明自己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規等,就要舉出相應的條款作參照物與病例中資料相對照。
受害人舉證的內容包括:
(一)證明其住院期間受到損害的事實。
1、受害人的病歷和相關票據;
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資;
3、醫院所在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醫院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5、受害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6、受害人交通費憑證和住宿費憑證。
(二)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證據。
1、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2、醫院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3、醫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4、構成傷殘,還必須提供權威部門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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