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醫院不賠償怎麼辦?
發生醫療事故已經是很不幸的事了,但是如果再遇到醫院不賠償,這樣更是雪上加霜。發生醫療事故醫院不賠償應該怎麼呢?本文就將整理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作如下説明,歡迎大家瀏覽:
一、發生醫療事故醫院不賠償怎麼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確屬於醫療事故,則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準依以上敍述,醫院拒不賠償的你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你可以先與就醫的醫院就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賠償處理問題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提交診斷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經技術鑑定為醫療事故後,可申請當地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賠償調解和處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你或你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結論不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只能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直至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終局鑑定結論。
如果只是對衞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則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不經複議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照行政訴訟處理。如果你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鑑定,只是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那麼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侵權案件審理。
如果醫院不賠償醫療事故,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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