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能否聘外地專家
在我國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在進行理賠的時候是需要醫療事故的鑑定的,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事故處理的重要環節,那麼在我國醫療事故鑑定能否聘外地專家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外地專家的聘請、加入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如果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説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鑑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鑑定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鑑定組。
通常情況下,醫療事故鑑定專家庫的選取原則,採取就近原則。也就是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所在地醫學會專家庫鑑定為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這種“特殊情況”是指的本地的專家庫中沒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相關技術人員已經不足以組成鑑定專家庫進行鑑定,需要從其體地方的專家庫中調取專家進入本地專家組的情況。
在醫療事故鑑定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往往認為,產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在當地就是比較有影響的醫院,醫療專家大部分就在該醫院,其體的專家也都是與這些醫院存在這樣、那樣的關係。這樣組成的專家組是很難做出公正的鑑定結論的。所以,往往會主動申請到其體地區鑑定,或者鑑定組全部成員由外地的專家組成。這樣的願望是很難得到滿足的。從醫療事故鑑定的法規規定上看就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能聘請外地專家來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我國對於這方面的處理是根據就近原則來處理的,現在大家知道鑑定醫療事故能否聘請外地專家了嗎?感謝您閲讀小編的文章,若大家有醫療事故的相關法律疑問,歡迎您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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