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起訴主體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起訴主體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需承擔什麼責任?
1、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4)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5)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6)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7)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2、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3、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經濟賠償是必然的,而且必須由醫療單位承擔。無論是觸犯了哪個責任,都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患者家屬也不能提出過高的無理要求,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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