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是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一般以下幾種約定管轄的情況會無效:
一、直接約定由基層、中級或高級法院管轄可能因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等不動產糾紛、碼頭裝卸等港口作業糾紛約定管轄違反專屬管轄,約定無效;
三、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四、約定與案件無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五、直接約定由__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六、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起訴時無法確定的,約定無效;
七、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八、消費格式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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