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與拘傳有什麼區別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通知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於司法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的一種措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對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要求其到案接受公安機關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經傳喚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公安機關的拘傳,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其配備的戒具強制其到案。
傳喚和拘傳首先強制力不同,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其次,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訴訟參與人,包括民事訴訟,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再次,採取措施的司法機關不同,傳喚可以是公檢法任一司法機關作出,而拘傳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作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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