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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一、機關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機關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機關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範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保證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行政單位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隨便在債務關係中做保證人的,行政單位如果要做保證人,得經過國務院的批准。而且擔保人是有法定擔保期限的,法定擔保期限是債務清償期到期後的6個月,除非合同中對擔保期限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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