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有哪些?
一、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有哪些?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下列四類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説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説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由此可知,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其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查,通過頒發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的方式,使其享有原法律所禁止的權利。行政許可屬於授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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