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必須是我國的公民、法人等等,收到申請書的複議機關必須要在2個月之內做出決定。
1、如果申請人複議的結果感到不滿意的話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如果複議機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做出決定的,申請人也可以在複議期滿15天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法人、公民等應該在自己得知具體的行政結果之後的3個月之內提出。
3、如果公民、法人等因為特殊的原因或者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導致耽誤了法定的期限,就需要在特殊情況消失之後的10天之內申請延長期限,結果由人民法院來決定。
4、如果公民、法人等申請國家的行政機關能夠履行法定的職責,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如果在接到申請的60天之內沒有履行義務的,申請的公民、法人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也會依法受理。
5、如果公民、法人等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之下請求性質機關可以履行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財產權等法定的職責,但是被申請的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義務的,在起訴的期間可以不受到前款規定的限制。
6、如果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之後或者是起訴的期限並沒有告知申請的法人、公民的,其起訴期限應該從公民、法人等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的起訴期限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其應當知道或者是開始知道具體的行政行為的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
7、如果申請的法人、公民等不知道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的,其起訴期限應該從他知道或者説是應當知道行政內容的之日起開始計算。對於涉及到不動產的做出的行政行為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將不會再受理此訴訟案件。
8、如果不是起訴人的原因造成起訴時間超過期限的,其耽誤的時間就不會算在起訴的期限裏。如果起訴人因為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導致了不能起訴的,其被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時間不會計算到起訴的期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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