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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沒有迴避是合理的嗎?

一、行政處罰沒有迴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沒有迴避是合理的嗎?

行政處罰沒有迴避是不合理的行為。在執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如果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制度。迴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了程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

二、應當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應當迴避的情形包括兩類:第一類是關係迴避的情形,具體指: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4、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5、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6、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的規定是彈性條款。在訴訟實務中,具體地解釋為審判人員等與當事人是關係密切的同學、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級或戀愛關係等。

三、訴訟案件中需要執行行為迴避的內容有哪些?

1、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2、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為了更好且更加公平的去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需要嚴格的遵守迴避的制度,也就説如果執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之間有直接的厲害關係的,為了防止出現包庇的行為的,該工作人員需要進行迴避,這也是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且強制性質的規定,各省市地區部門都需要嚴格的去執行和遵守。

標籤:迴避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