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人員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聽證人員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聽證人員迴避規定具體如下:
1、《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第六條 聽證依法實行迴避制度。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員是否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會分管領導決定。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二、行政聽證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2、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需要聽證,只有諸如責令停止發行證券、沒收違法個人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等案件在審理之前,若是案件的當事人提出聽證請求,那麼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才有可能會組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成員參與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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