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一、扣押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屬於的。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範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主要取決於該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關係。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分別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而言,由於它是一個獨立的、實實在在的處置相對人權益的斷然行動,實施終了的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顯然也同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係,因此它具有可訴性。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以行政主體預先為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在相對人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超過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產生延緩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法定情形時,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採取的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採取,純粹是為了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
在當代的社會,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相關的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性的措施的,比如説可以採取扣押凍結,還有就是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這在我們國家《行政強制法》第9條當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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