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員需要回避嗎
一、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員需要回避嗎
是需要的,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法律上規定的情形,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法院決定迴避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退出本案審理,駁回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繼續本案的審理。《民事訴訟法》對不服駁回申請的決定設置了救濟程序,即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哪些情形需要執行迴避程序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檢察員是需要回避的。案件的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需要進行迴避,可以自己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直接利益關係或其他關係,會影響案件審理公正性的,也需要進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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