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中止執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機關中止執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機關中止執行條件是,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下。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調查與審查。若發現原行政行為有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若還有其他更為緩和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義務履行的目的,則應採用更為緩和的手段,而不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通知與告誡。在正式實施強制執行前,為給義務人再一次主動履行義務的機會,應該發出通知和告誡,限定適當的義務履行期限。
3、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在接到告誡書後所作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真聽取,做好筆錄,給予答覆;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核實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4、製作執行決定書。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告誡書後,在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5、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送達當事人,原則上應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但當事人是否接受決定書並不影響決定書的執行。
6、強制執行。義務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之前沒有自行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將依據決定實施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屬於代執行的,執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但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暫時中止執行,等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還是可以恢復執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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