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迴避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行政案件迴避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迴避要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反駁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
二、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不管是行政還是民事案件,如果需要審判人員迴避的話,都應該在法定時間內遞交回避申請書,當然了,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了確保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通常不需要當事人遞交回避申請書,自己也就主動避嫌了。
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回避時,需要説明迴避的理由,相關的法律依據,要在案件剛開始審理時提出,法院收到申請以後,需要在三天內做出裁決,可以口頭通知當事人,也可以下達書面的文件,告知當事人法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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