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非訴訟案件是合理的嗎?
一、宣告婚姻無效非訴訟案件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無效的法定是由是什麼?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構成重婚,後婚當然無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者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為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的,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當依法獲准。
4、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屬於無效婚姻。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內容是什麼?
1、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在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我國已經對於哪些行為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在婚姻續存期間,其中任意一方發現雙方的婚姻符合婚姻無效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無效將會按照非訴訟案件的類型進行審理,並且對於最終的判決結果不能夠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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