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
我國的行政體系當中,公民在某個特殊領域如果想取得一定權利的話,必須要到相關部門來進行申請,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和核實之後給與行政許可,此時才可以在相關領域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不過很多人就會有疑問,自己取得了行政許可,並且有了法律效力之後可不可以來進行轉讓的,也就是説這個行政許可自己有沒有處置權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相關問題。
行政許可能不能轉移:
1.在一般情況下自己取得的行政區許可是不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因為自己取得行政許可的時候是按照自己的條件和標準頒發的,與個人的關係是緊密相連的,而這種個人的條件和標準是沒有辦法通過手續來進行轉移的。説白了,自己符合該行政許可的標準,不代表他人也符合兒不符合標準的話,是不可以得到行政許可的,所以是不可以轉移的。
2.在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行政許可包括以下幾種,例如通過一些標準考試而得到的許可,包括醫生從業資格證,律師從業資格證等等,這些證明都屬於行政許可,而這些行政許可頒發的條件是自己有着醫生和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能力,像這種能力方面的證明是沒有辦法轉讓的,因為不能保證自己所轉讓的人也具有同樣的能力。一旦轉讓的話,可能會導致資格的濫用,而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後果。
3.另外還有一些通過檢測與審核之後才可以頒發的許可,例如餐飲方面是要對實地進行衞生的考量的,才可以頒發衞生標準來進行營業,而這種標準是根據當地的情況而定的,在轉移了之後不能保證轉移之後的餐廳也具有同樣的衞生標準。而如果不符合條件就擁有了行政資格的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且對於其他人來講也不公平。對於消費者來講,權益也沒有辦法得到保障。
4.一種比較不常見的行政許可,例如集會,遊行,示威的這種許可也不可以轉讓給他人。誰申請的,誰就可以使用,沒有申請者是不可以使用的,否則會造成秩序的紊亂。
5.所以總體上來講,能夠取得特定行政許可的必須是特殊的主體,而只要主體被定為特殊了,那所有的權利都是不可以轉讓的。如果其他人想要得到同樣的行政許可的話,可以到以相關部門來進行辦理申請,對於資質來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話,同樣可以得到行政許可,但是卻不可以從其他個人手中得到。
所以綜上,我們不能看出行政許可是按照個人的資質和個人的條件來進行頒發的,所以主體具有特定性,在這種特定性的條件許可之下,我們沒法保證轉讓前後的人的特定性是相同的,所以此時就算有了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也是不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如果他人也希望擁有同樣資質的話,需要按照自己的條件來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同樣會給與行程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就不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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