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狀
原告:左某某,男,農民,1965年12月某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井研縣高灘鄉xx村(現名“五x井村”)5組17號。身份證號。
原告:左貴某,男,農業户籍,1991年5月某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井研縣xx鄉五龍村(現名“五x井村”)5組17號。身份證號。
被告:井研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建某,縣長。
訴訟請求:
撤銷井研縣人民政府2015年3月初向原告左某某頒發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964ZZ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二原告系父子關係,原告左某某系井研縣高灘鄉五龍村5組農民,1989年和陳某(陳文某之女)結婚,1995入贅到該組陳文某處,1999年2月28日,被告向陳文某該家庭承包經營户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4份田,計3.05畝,6份土)。2004年,被告再次向陳文某該家庭承包經營户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11915號)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陳文某、陳昌某、左付雲(即左某某)、左強(即左貴某)、陳某,土地承包期從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地塊情況,4塊田、6份土,其中包括後來爭議的黃瓜田1.08畝、大榜土0.66畝、二坪土0.5畝。
期間,陳文某(2006年去逝),其妻衞翠某(2002年去逝),其女陳某(2003年去逝)其子陳昌某至今單身,户籍在陳文某處。陳彬(2003年3月農轉非,户籍遷出),陳文某去逝後,原告為户主,實際耕種前述全部田土。
2011年 5月,彭某某(99年前已農轉非)要求五龍村將99年簽訂承包合同前劃給左付某(即左某某)的兩份承包地劃回自己名下,5月4日,該村委書面處理意見,1.將原彭秀華的兩份承包地從左付榮處劃回。2.左付某2011年9月底交給彭秀華耕作。3.雙方不得因此事作出違法行為,雙方如有意見,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左某某不同意該意見,被迫簽字。
2012年4月,彭秀某、陳某以左付云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佔,賠償收益損失。2012年11月,原告自願撤訴。
2012年8月29日,左某某原户籍本進行了分户,原户口本上死亡人口註銷,(陳彬在2003年3月12日已經遷出),現户主為左某某,户內人口2人,即左某某及其子左貴某。陳昌某(屬五保户)單獨立户。
2015年3月10日,左某某被通知到高灘鄉五龍村村辦公室,鄉幹部強行塞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964ZZ號)記載承包土地經營權共有人為:陳文某、陳文某、左付某(即左某某)、左某(即左貴某),土地承包期從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地塊情況,3塊田、4份土。2004年經營權證上記載的黃瓜田1.08畝、大榜土0.66畝、二坪土0.5畝,沒有記錄在承包土地登記表上。
當日,原告才知曉被告向陳彬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96432號)記載承包土地經營權共有人為:陳某、彭秀某,土地承包期從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地塊為黃瓜田1.08畝、大榜土0.66畝、二坪土0.5畝。
原告認為:被告在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及陳某所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964ZZ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96432號),系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井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011915號)的分拆。在彭秀某、陳某早已是非農業人口,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業承包合同沒有變更,沒有分家分户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濫用職權,隨意換證,並實際調整土地登記,嚴重違反土地經營權登記的法律程序,違反法律、規範規定,應當予撤銷。
請求貴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三)(五)項之規定,判如所請。
此致
樂山市某某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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