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管轄法院怎樣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管轄法院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所以,要到被申請人所在地基層法院
二、行政處罰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條件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相關的行政機關如具有相應的處罰能力時,應由自身進行處罰。如無法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遞交時應積極的的遞交案件證據,對這類案件判決進行説明,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才能夠強制執行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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