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後恢復審理是如何的?
一、行政訴訟中止後恢復審理是如何的?
訴訟中止之後恢復審理是在以下情況進行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中止訴訟的情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時恢復訴訟。
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行政訴訟全部證明活動的中心。行政訴訟的許多證據制度——尤其是證明責任制度都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基本出發點規定的。證明對象對整個證據制度的建構有着深刻的影響,基本原因就在於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訴訟的中心任務。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所以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明任務就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實,同時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決的前提是對證據的查證屬實。當事又將行政訴訟證據提交法院,但這些證據在法律上均無預決力,必須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依據證據法原理,能被法院認定、最終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具備的特徵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為法定主體經法定程序、通過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觀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是不依賴於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真實情況。對行政訴訟證據而言,這種真實情況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範性文件;
3.關聯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與此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範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聯繫。
可定案證據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其認定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觀與準確。行政訴訟證據的以上三個特徵,實際上包容着行政法與訴訟法兩方面的特徵。行政訴訟證明責任制度的建構,必須對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徵加以體現。
行政訴訟中止之後,如果原本的中止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情況,可以進行相應的恢復審理,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來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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