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日內行政複議申請是不超過期限的?
一、多少日內行政複議申請是不超過期限的?
六十日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這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擇一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行政複議中止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指政府部門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為導致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組織受到經濟或個人的損害。從而自然人或者團體組織向法院對相關行政部門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官司中,訴訟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停止對被訴方行政部門的行政行動。
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行政訴訟案法官並沒有對行政部門的行政政策進行停止要求,而起訴方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則按照法律規章依法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且做出最後的處理結果。
1、申請人死亡、失蹤不明,其家屬不能確定具體出任其原申請人代為申訴的時間
2、申訴人行動不便無法參加或到達行政複議現場的
3、申訴人或申訴組織無法決定具體代表人
4、申訴人以及被訴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與行政複議的
5、案件牽扯具體專業部門進行輔助專業解釋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子依舊在審理中沒有判決的情況下
7、其他具體情況
以上就是形成複議中止的具體條件之一,申訴人以及被訴行政機關因法定原因無法出席的、申請人死亡或者失蹤不明、還有在無法決定具體委託申訴權利人的時候,複議中止。複議中止不代表行政複議就此結束,而是隨着造成中止條件的解除而再次恢復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中止原因在中止日起60天內,沒有解決行政複議中止的解除,行政複議中止則成為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期間與送達的規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複議法》特別規定,關於行政複議期間中“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且僅限於“五日”、“七日”這兩種期間,其他的期間均應按自然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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